管理處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占用處理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 二、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賦稅、報廢報損之處理。 三、人民申請在國有土地採取土石案件、袋地通行權、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等疑義案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業務之處理、租金收取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 五、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業務之處理、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 六、國有非公用財產放領、作價投資案件之處理。 七、國有動產贈與、國有非公用財產贈與寺廟教堂、國有不動產交換案件之處理。 八、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及其他收入預算之分配、督導。 九、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法令之研擬、訂定。 十、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事項。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第7條,管理處分組的職掌如下: 1. 國有非公用財產占用處理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 2.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賦稅、報廢報損之處理。 3. 處理人民申請在國有土地採取土石案件、袋地通行權、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等疑義案件。 4. 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業務之處理、租金收取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 5. 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業務之處理、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 6. 國有非公用財產放領、作價投資案件之處理。 7. 國有動產贈與、國有非公用財產贈與寺廟教堂、國有不動產交換案件之處理。 8. 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及其他收入預算之分配、督導。 9. 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法令之研擬、訂定。 10. 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事項。 根據這些職掌,管理處分組負責處理國有非公用財產的各項事務,包括占用處理、管理委託、租賃業務、出售業務、投資案件、贈與等。此外,他們還需要研擬和制定相關法令,並分配和督導相關的預算。 參考資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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