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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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辦事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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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規定,秘書室的職責包括以下事項: 1. 管理印信及文書、檔案。 2. 管理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和其他事務。 3. 負責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的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和監考。 4. 管理工友(包括技工、駕駛)和駐衛警。 5. 處理其他各科、室、辦事處未涵蓋的事項。 這些規定是為了明確秘書室的職責範圍和業務內容,確保秘書室能夠有效地履行其職責。例如,在管理文書、檔案方面,秘書室需要確保印信的安全,並負責處理相關的文書管理工作。在財務方面,秘書室需要管理出納業務和財務事務,以確保財務運作正常。在國會聯絡和媒體公關方面,秘書室需要制定相應的政策,並負責執行和監考相關工作。同樣,秘書室還需要管理工友和駐衛警等人員,以確保他們履行相應的職責。此外,秘書室還需要處理其他各科、室、辦事處未涵蓋的事項。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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