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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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利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適宜改良利用與經營土地之勘選、蒐集資料、初步評估、儲備及管制。 二、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編定案件之處理。 三、區段徵收、都市更新、委託經營及設定地上權案件之處理。 四、土地改良利用之協議處理及可行性評估。 五、委託、信託或合作改良利用對象之評選及工程施工之監督。 六、改良利用計畫、結案報告之擬訂與報核及改良利用規劃契約之擬訂、簽訂、報核。 七、違反改良利用契約案件之處理。 八、改良利用完成之不動產驗收事宜及後續改良利用工程帳務之處理。 九、改良利用取得房地之規劃處理。 十、其他有關改良利用案件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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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給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10條的解釋如下: 該條列舉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改良利用科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 適宜改良利用與經營土地的勘選、蒐集資料、初步評估、儲備及管制:指該科負責尋找合適進行改良利用和經營的土地,並進行相關資料的收集、初步評估,並做好土地的儲備和管制工作。 2. 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編定案件之處理:指該科負責處理都市計畫變更和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的相關案件,可能包括對土地用途進行調整和編定相應的計畫。 3. 區段徵收、都市更新、委託經營及設定地上權案件之處理:指該科負責處理區段徵收、都市更新、委託經營和設定地上權等相關案件。 4. 土地改良利用之協議處理及可行性評估:指該科負責處理土地改良利用相關協議,以及進行可行性評估。 5. 委託、信託或合作改良利用對象之評選及工程施工之監督:指該科負責評選委託、信託或合作改良利用的對象,並監督相關工程施工。 6. 改良利用計畫、結案報告之擬訂與報核及改良利用規劃契約之擬訂、簽訂、報核:指該科負責擬訂和報核改良利用計畫、結案報告,並擬訂、簽訂改良利用規劃契約。 7. 違反改良利用契約案件之處理:指該科負責處理違反改良利用契約的相關案件。 8. 改良利用完成之不動產驗收事宜及後續改良利用工程帳務之處理:指該科負責處理改良利用完成後的不動產驗收事宜,並處理相關的工程帳務。 9. 改良利用取得房地之規劃處理:指該科負責處理改良利用取得房地的相關規劃工作。 10. 其他有關改良利用案件之處理事項:指該科負責處理其他與改良利用案件相關的事項。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訊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10條的釋義。
- 都市計畫變更名詞
- 非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核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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