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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及過戶、繼承、換約續租業務之處理。 二、計算申租案使用補償金、過戶違約金。 三、租金收取、租金分期、租金減免之處理及欠租催收、欠租清冊、催租計畫表之報。 四、法院拍賣房屋地上物坐落基地欠繳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聲請參與分配。 五、基、耕、林、養地承租人申請發給同意使用證明書案件之處理。 六、適用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租賃關係收回土地地價補償、調解、調處及訴訟案件案件之處理。 七、各類租約違約使用之通知改正、租賃物返還及訴訟。 八、林木砍伐利益分收、森林登記之申請、伐木計畫之編報。 九、其他有關國有公用財產租賃、孳息收入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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