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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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及過戶、繼承、換約續租業務之處理。 二、計算申租案使用補償金、過戶違約金。 三、租金收取、租金分期、租金減免之處理及欠租催收、欠租清冊、催租計畫表之報核。 四、法院拍賣房屋地上物坐落基地欠繳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聲請參與分配。 五、基、耕、林、養地承租人申請發給同意使用證明書案件之處理。 六、適用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租賃關係收回土地地價補償、調解、調處及訴訟案件案件之處理。 七、各類租約違約使用之通知改正、租賃物返還及訴訟。 八、林木砍伐利益分收、森林登記之申請、伐木計畫之編報。 九、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孳息收入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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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9條,租賃科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處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出租和相關業務,如過戶、繼承、換約續租等事項。 二、計算申租案的使用補償金和過戶違約金。 三、處理租金收取、租金分期、租金減免以及催租欠租等相關事項,並報核欠租清冊和催租計畫表。 四、參與法院拍賣房屋地上物坐落基地欠繳租金和使用補償金的分配。 五、處理基地、耕地、林地和養地承租人申請發給同意使用證明書的相關事項。 六、處理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租賃關係收回土地地價補償、調解、調處和訴訟案件的相關事項。 七、處理各類租約違約使用的通知改正、租賃物返還以及相關訴訟事項。 八、處理林木砍伐利益分收、森林登記的申請以及伐木計畫的編報。 九、處理其他與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孳息收入有關的事項。 以上所述內容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9條的規定,提供了對租賃科的職掌範圍的具體解釋。 參考資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9條》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名詞
- 繼承名詞
- 核名詞
- 拍賣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 調處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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