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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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委託管理案件之處理。 二、通行案件之處理。 三、施設水利、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之處理。 四、土石採取及水權案件之處理。 五、國有非公用房屋保險之處理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維護管理。 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稅費及相關費用之處理。 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報廢、毀損及拆除之處理。 八、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及追收使用補償金案件之處理。 九、民眾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維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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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8條的規定,管理科的掌理事項包括: 一、委託管理案件之處理:處理委託該辦事處管理的案件。 二、通行案件之處理:處理與通行相關的案件。 三、施設水利、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之處理:處理與施設水利、水土保持等構造物相關的案件。 四、土石採取及水權案件之處理:處理土石採取及水權相關的案件。 五、國有非公用房屋保險之處理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維護管理:負責處理國有非公用房屋保險以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維護管理事項。 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稅費及相關費用之處理:處理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稅費及相關費用相關的事項。 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報廢、毀損及拆除之處理:負責處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報廢、毀損及拆除相關的事項。 八、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及追收使用補償金案件之處理: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以及追收使用補償金相關的案件。 九、民眾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處理民眾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相關的案件。 十、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維護管理事項:處理其他相關的國有非公用財產維護管理事項。 根據上述法條的內容,管理科主要負責處理委託管理、通行、施設水利等構造物、土石採取、國有非公用房屋保險、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稅費、報廢及拆除等事項。這些掌理事項涵蓋了國有非公用財產的各種管理和處理工作。
- 非名詞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名詞
- 時效取得名詞
- 地上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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