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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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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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2條,分署長負責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則協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根據最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資料,我們可以看到該條文的規定。根據該條文,分署長負責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這意味著分署長是負責整體分署的管理和運營工作,他有權指揮和監督所屬的人員。 同時,副分署長則協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這表示副分署長的職責是助理分署長處理分署的工作。該資料提供了對於該條文的解釋和適用情況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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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