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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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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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 3 條的規定,秘書的權責如下: 1. 擬編工作計畫。 2. 綜核及代判文稿。 3. 協調各單位業務。 4. 管理行政事務。 5. 籌備、出席或主持會議。 6.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這一條的內容主要是關於秘書的職務範疇和責任。其中,秘書需要擬編工作計畫,即策劃和安排工作事項。他們還需要綜核和代判文件,確保文件的內容準確無誤。此外,秘書還需要協調各單位之間的業務工作,管理行政事務。他們還需要籌備、出席或主持會議,並處理其他交辦事項。以上是該條規定秘書的權責範疇。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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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