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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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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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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 3 條的規定,秘書的權責如下: 1. 擬編工作計畫。 2. 綜核及代判文稿。 3. 協調各單位業務。 4. 管理行政事務。 5. 籌備、出席或主持會議。 6.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這一條的內容主要是關於秘書的職務範疇和責任。其中,秘書需要擬編工作計畫,即策劃和安排工作事項。他們還需要綜核和代判文件,確保文件的內容準確無誤。此外,秘書還需要協調各單位之間的業務工作,管理行政事務。他們還需要籌備、出席或主持會議,並處理其他交辦事項。以上是該條規定秘書的權責範疇。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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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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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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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