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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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設下列各科、室及辦事處: 一、接管科,分二股辦事。 二、勘估科,分二股辦事。 三、處分科,分二股辦事。 四、管理科,分二股辦事。 五、租賃科,分二股辦事。 六、改良利用科,分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股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桃園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二、基隆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三、宜蘭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四、花蓮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五、金馬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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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看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4條規定了該分署下設的各科、室和辦事處。根據該條規定,分署下設有接管科、勘估科、處分科、管理科、租賃科、改良利用科等各科,並分為多股辦事。同樣地,還設有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等室,以及桃園辦事處、基隆辦事處、宜蘭辦事處、花蓮辦事處和金馬辦事處等辦事處。 針對這些科和室的具體職責和業務,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進一步的說明。然而,我們可以根據類似的法規來推測這些科和室的業務範圍。例如,我們可以參考其他財政部相關條例或相關規定,如「財產署組織基準」或「財產署業務執行準則」,來瞭解類似部門的業務職責。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資料僅為推測,具體的科和室業務範圍還需要參考更多的法律文件和相關資料來進行確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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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