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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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國家接受捐贈財產、日據時期股東或組合員為日本人之會社土地、組合土地及日據時期日本人財產、國庫土地之接管登記。 二、未登記土地清理及國有登記、民眾主張時效取得未登記國有土地、地方政府申請投資開闢新河道等取得未登記地所有權案件之處理。 三、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資料建立、異動、註銷、統計、相關報表之處理與產籍管理業務之抽查、考核及督導。 四、失蹤人財產管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及收歸國有之清理。 五、抵稅財產案件與國稅稽徵機關承受行政執行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之接管及處理。 六、掘發、打撈埋藏沈沒物資案件之處理。 七、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廢止撥用、借用案件之處理。 八、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 九、重劃案件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遺產管理、抵稅、撥借用及奉准撥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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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5條的規定,該辦事細則的接管科掌理事項包括了多項相關業務。以下是對每一項業務的釋義: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國家接受捐贈財產、日據時期股東或組合員為日本人之會社土地、組合土地及日據時期日本人財產、國庫土地之接管登記。 - 根據《國有財產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國有非公用財產和其他相關土地或財產的接管登記事項。 二、未登記土地清理及國有登記、民眾主張時效取得未登記國有土地、地方政府申請投資開闢新河道等取得未登記地所有權案件之處理。 - 處理未登記土地的清理工作,包括處理國有地的登記和處理民眾聲稱已取得未登記的國有土地所有權、地方政府申請開闢新的河道等有關未登記地所有權的案件。 三、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資料建立、異動、註銷、統計、相關報表之處理與產籍管理業務之抽查、考核及督導。 - 負責建立、異動、註銷、統計、相關報表等國有非公用財產的產籍資料,並負責抽查、考核和監督產籍管理業務。 四、失蹤人財產管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及收歸國有之清理。 - 管理失蹤人的財產事務,代管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以及處理收歸國有的事務。 五、抵稅財產案件與國稅稽徵機關承受行政執行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之接管及處理。 - 處理抵稅財產案件以及處理國稅稽徵機關無法拍定不動產的接管和處理事項。 六、掘發、打撈埋藏沈沒物資案件之處理。 - 處理掘發、打撈埋藏在沈沒物資的案件。 七、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廢止撥用、借用案件之處理。 - 處理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廢止撥用、借用的案件。 八、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 - 處理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的事務。 九、重劃案件處理。 - 處理重劃案件相關的事務。 十、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遺產管理、抵稅、撥借用及奉准撥用事項。 - 處理其他與國有財產有關的接管、登記、產籍管理、遺產管理、抵稅、撥借用和奉准撥用等事項。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 《土地法》 - 《土地徵收條例》 - 《廢棄物清理法》
- 非名詞
- 期日名詞
- 時效取得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註銷名詞
- 核名詞
- 繼承名詞
- 國稅名詞
- 承受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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