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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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經本部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適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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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12條規定,金融保險機構在辦理人事業務時應遵守該辦法的規定。財政部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如果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情形,除了要求立即改正之外,對相關負責人員依照相關程序進行適當的懲處。這意味著金融保險機構的人事業務必須遵守該法規的要求,否則將會面臨相應的懲罰。
- 核名詞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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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