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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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人員之陞遷、升等、輪調等內部管理事項,由各機構考量單位特性及業務需要,依資績並重、覈實考核、公平程序、適才適所等原則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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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11條,各機構的人員陞遷、升等、輪調等內部管理事項,取決於該機構考量的單位特性和業務需要,並且必須符合資績並重、實地考核、公平程序和適才適所等原則。每個機構可以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向財政部備案。 這表示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的人事管理事項是由各機構自行規定,包括陞遷、升等和輪調等事項。在進行這些內部管理時,各機構必須考慮到機構的特性和業務需求,並且以公平程序來評估員工的表現和成績。此外,人事安排也必須根據適當的能力和適用的位置進行。財政部對這些事項進行審查和備案,以確保相關規定的合理性和適用性。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金融保險機構決定升遷一位員工到更高的職位,他們可能會根據該員工的表現和成績來評估是否適合這個職位。他們也可能會考慮到該職位所需的特定能力和經驗。最終的人事安排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和公平程序進行,並報告給財政部進行審查。 資料來源: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最新版本)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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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