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10條的內容,提供以下釋義: 1.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各機構有權在不超過兩人的範圍內進用機要人員並負責相關工作,並且不需要按照第五條的公開甄試進行遴選。這表示機構可以有特別的需要,選擇進用具有特殊技能或資格的人員,而不必經過一般的公開遴選程序。 範例:例如,一個金融機構可能需要具有高度專業知識和特定技能的人員來處理重要的業務,該機構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直接選擇或委任適合的人員進行工作,而無需經過公開甄試。 2.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有權在任何時間解除機要人員的職務,而當董事長或總經理離職時,應隨即解除機要人員的職務。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決定離職,該機構下屬的機要人員也將隨即被解除職務,因為這些人員通常是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指派或委任的,他們的職位通常與董事長或總經理的角色相關聯。 3. 根據該法條第三項,各機構在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並確保進用人員的條件符合所要求的職務。機構在進用和解除機要人員時應向本部報告以供查閱。 範例:例如,當一個金融機構決定進用機要人員時,應該確保遴選程序公平無私,選擇合適的人員符合職務要求。同樣地,當解除機要人員職務時,應該有正當的理由並向機構的本部提交相關報告。
- 第五條條文
- 免職名詞
- 正當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