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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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及總經理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構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構之主管。對於本機構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應迴避進用。
- 2.應迴避人員,在其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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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9 條,該條款主要論述以下兩個規定: 1. 各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及總經理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構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構之主管。對於本機構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應迴避進用。 這項規定是指在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中,董事長(理事主席)及總經理不能雇用他們的配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和姻親,也不能將他們的配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和姻親進用為直接隸屬機構(例如部門主管)的職位。對於機構各級主管的配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和姻親,在這些主管的職位上,應該避免進用。 2. 應迴避人員,在其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這項規定是指如果某人在接任特定職位之前被進用,那麼他或她就不會受到前一項規定的限制。換句話說,如果某人在成為應迴避人員之前就已經被進用,則他或她不需要遵守前一項規定的限制。 這兩項規定都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和親屬關係對機構內部的決策和管理產生不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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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