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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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六、依公務人員法令停止任用、進用人員。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2.各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於進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進用後發現其於進用時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解除進用。
- 3.各機構純勞工身分之工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 4.前二項解除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薪資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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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8條,這條法規中列舉了不得進用的情況,包括: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犯有內亂罪或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等。此外,該法條還規定了如果已經進用後發現人員符合上述情況,應解除進用;純勞工身分的工員符合上述情況者,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 這些解釋來自於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本身,並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進行解讀。
- 內亂罪名詞
- 通緝名詞
- 侵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法令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免職名詞
- 資遣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業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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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