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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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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之工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7條,新進人員在進入機構工作前,需先進行試用或實習。試用或實習期間為半年,期滿後將根據考核結果進行正式進用。如果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職員不會被進用,而純勞工身分的工員則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參考資料: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2010 年 3 月 22 日修正生效。 範例: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7條的規定,一名新進人員在進入該機構工作前,需先進行半年的試用或實習。此外,根據該條款,如果在試用或實習期間該人員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那麼如果他是兼具勞工身分的公務員,他將不會被正式進用。然而,如果他是純勞工身分的工員,他的勞動契約將會根據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終止。這可以確保該機構在進用新進人員時進行評估和篩選,以確保其品質和能力。

  • 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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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7 條規定:「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