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之工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7條,新進人員在進入機構工作前,需先進行試用或實習。試用或實習期間為半年,期滿後將根據考核結果進行正式進用。如果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職員不會被進用,而純勞工身分的工員則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參考資料: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2010 年 3 月 22 日修正生效。 範例: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7條的規定,一名新進人員在進入該機構工作前,需先進行半年的試用或實習。此外,根據該條款,如果在試用或實習期間該人員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那麼如果他是兼具勞工身分的公務員,他將不會被正式進用。然而,如果他是純勞工身分的工員,他的勞動契約將會根據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終止。這可以確保該機構在進用新進人員時進行評估和篩選,以確保其品質和能力。
- 核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