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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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董(理)監事、副總經理及應業務所需其他重要管理人員、特殊技術人員,由各機構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本部核定後進用,不受前條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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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6條,各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事、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重要管理人員和特殊技術人員的進用需要經過機構建立項目、職位和所需資格條件後向財政部陳報核定,並且不受應公開甄試進用的限制。具體的甄試過程和所需資格條件應根據各機構的建立而定,我目前手邊並沒有可以提供相關的具體參考資料。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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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