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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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公司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經本會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適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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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第12條。根據這條法規,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人事部門在處理人事業務時,必須遵守該辦法的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進行檢查,以確保其遵守相關規定。如果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情況,除了要求進行改正外,該公司的相關負責人也將按照規定程序受到相應的處罰。 至於與這個法規有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的法規文件或指引,例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這些資料可以提供關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事業務的具體規定和程式。另外,可以參考過去的案例或裁判書,以了解該條法規的具體應用情況,這些資料可以從司法院或相關的法律資訊平台獲取。
- 核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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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