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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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存保公司應本職位分類之精神,建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總經理外,各級職位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核列職等,並依本會訂定之存保公司職位列等規定辦理。
- 2.存保公司職位列等第五職等以上者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職位列等第四職等以下者為純勞工身分之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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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第3條,該條款規定了存保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以及各級職位如何核列職等。根據條文,職位分為五個等級,從第五職等到第一職等。第五職等以上的職位被視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而第四職等以下的職位則純為勞工身份。等級的劃分是根據工作的複雜程度和職責的大小進行的。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該辦法是於2021年12月30日修正通過的最新版本。根據這項辦法,存保公司訂定了人事管理制度,並根據職務的複雜性和職責的大小來劃分職等。相關內容可以在該法規的第3條中找到。 以下是一個與這項法規有關的範例: 範例:根據存保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一位負責高度複雜業務並擁有較大職責的職員,可能會被核列為第一職等。而負責較簡單業務並具有較小職責的職員,可能會被列為第四職等。這個例子展示了該法規如何根據職位的複雜性和職責的大小來劃分職等。
- 按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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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