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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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公司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如附表)規定辦理,並得視各職務專業需要增訂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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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條法規,存保公司的新進人員的資格條件及核薪應該依據附表中所規定的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來辦理。而且根據各職務的專業需求,也可以增訂資格條件。具体的資格條件和核薪標準可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資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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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