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六、依公務人員法令不得任用或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2.存保公司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於進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進用後發現其於進用時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解除進用。
- 3.存保公司純勞工身分之工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 4.前二項解除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薪資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第8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款進行的釋義: 1.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不得進用: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和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有不在此限制的規定。 - 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已經有罪確定的內亂罪或外患罪,或尚未結案的通緝案件。 - 曾經在公務上有貪污或業務侵占行為,有罪確定或尚未結案的通緝案件。 - 犯了除了前兩項之外的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刑,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成。但如果被判緩刑,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 根據公務人員法令不得任用或停止任用。 - 被剝奪公權且尚未恢復權利。 - 被宣告受監護或輔助,尚未撤銷。 2.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存保公司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職員如果具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中的情況之一,應該予以免職;如果具有第八款的情況,應該按照規定退休或解雇。如果在進用之後發現其在進用時已經具有前項各款中的情況之一,應該解除進用。 3.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存保公司純勞工身分的工員如果具有第一項中的情況之一,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4.根據第四項的規定,根據前兩項解除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的人員,在任職期間的職務行為不會失去效力;已經按照規定支付的薪資和其他給付,不需要追還。 以上釋義的依據是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的相關條款和資料,最新資料請參考相關法規和相關官方公告。
- 內亂罪名詞
- 通緝名詞
- 侵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法令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免職名詞
- 資遣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業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