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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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二、乙等:晉薪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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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第10條,對年度考核的獎勵與處分進行了規範,具體如下: 一、甲等:晉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如果該人員已達到薪級最高級別或已晉升年功薪級,則晉升年功薪級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獎金。如果該人員已晉升到年功薪級最高級別,則給予兩個月薪額之獎金。 二、乙等:晉薪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如果該人員已達到薪級最高級別,則給予一個月薪額之獎金;如果該人員在次年仍然被評定為乙等,則晉升年功薪級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獎金。其他情況類推。如果該人員已晉升到年功薪級最高級別,則給予一個半個月薪額之獎金。 三、丙等:保持原來的薪級不變。 四、丁等:如果該人員同時兼具公務員和勞工身分,則應予免職;如果該人員僅有勞工身分,則只有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的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下,才應終止勞動契約。 以具體案例來說,如果某人在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乙等,已達到薪級最高級別,則將晉升為年功薪級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獎金。
- 核名詞
- 免職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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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