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存保公司辦理考核,應組織人事評審會。存保公司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會初核,並經存保公司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人員應送人事評審會初核外,得逕由存保公司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
- 2.人事評審會之名稱、組成及運作方式等事項,由存保公司本公平、公正原則定之。
- 3.人事評審會對考核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 4.人事評審會對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存保公司辦理考核時,應組織人事評審會。存保公司的主管人員應評擬考核項目,並提交給人事評審會進行初核,最後經由存保公司的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但如果非年終考核,除了將要考核為丁等人員應經人事評審會初核外,也可以由存保公司的主持人或授權人員直接核定。 2. 人事評審會的名稱、組成以及運作方式等事項,由存保公司自行制定,必須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 3. 當人事評審會對考核案件有疑義時,可以調閱相關考核紀錄和案卷,並向相關人員進行查詢。 4. 人事評審會在初核前對擬予考核為丁等人員或一次記二大過的人員,應給予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第13條的相關資料來源有: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http://www.fsc.gov.tw/Upload/WebEdit/1314/5.%E5%8D%81%E4%B9%9D%E4%BA%94.%E4%B8%AD%E5%A4%AE%E5%AD%98%E5%8F%96%E8%80%83%E6%A0%B8%E5%B7%A5%E4%BD%9C%E6%8C%87%E5%AF%BC%E6%96%B9%E6%B3%95.pdf 根據該資料,這條法規對於存保公司的人員考核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包括組織人事評審會、評擬考核項目、初核流程、陳述和申辯機會等,並要求人事評審會遵從公平、公正的原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