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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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存保公司就其所屬人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處分人員,於存保公司核定後,得於收受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先向存保公司申請複核;存保公司應於收受申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審復。受考人如仍有不服,得於收受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同證件,向本會申請再複核,本會如認為原處分理由不充足時,應通知存保公司撤銷原處分或另為處分,如認為原處分有理由時,應予駁回。
- 2.前項考核結果,年度考核及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之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存保公司核定之日起執行。
- 3.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免職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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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第12條,以下為該條每項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存保公司在考核結果出爐後,必須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被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處分的人員,他們可以在收到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存保公司申請複核。存保公司必須在收到申請後的次日起三十日內進行適當的審核回復。如果受考人對複核結果仍然不服,他們可以在收到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同證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再複核。如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原處分理由不充足,則應通知存保公司撤銷原處分或另行處分;如果認為原處分有理由,則應予以駁回。 範例:一名存保公司員工在接到免職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司申請複核,提交了相關證明文件。公司在收到申請後的次日起三十日內進行了審核回復,宣布維持原處分。員工仍然不服,於是在再次收到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同證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再複核。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年度考核及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之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則自存保公司核定之日起執行。 範例:存保公司對於年度考核和年終考核以外的另外考核,例如一次記二大功的專案考核,起始執行時間會根據存保公司核定的日期來確定。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且在免職確定之前,應先行停職。 範例:一名員工的考核結果確定為免職後,免職將從確定之日起執行,但在免職確定之前,該員工必須先進行停職。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 核名詞
- 免職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撤銷名詞
- 駁回名詞
- 非名詞
- 停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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