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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菸酒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印刷廠廠長之考,由本部參酌各該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2. 印刷廠副廠長之考核,由該機構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初評,並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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