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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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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印刷廠廠長之考
核
,由本部參酌各該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
核定
,其獎懲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印刷廠副廠長之考核,由該機構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初評,並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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