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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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菸酒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印刷廠廠長之考核,由本部參酌各該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 2.印刷廠副廠長之考核,由該機構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初評,並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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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參考資料,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16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指出,菸酒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和印刷廠廠長的考核由財政部根據各該機構的年度工作考核結果進行核定,相關的獎懲也根據該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第二項規定提到,印刷廠副廠長的考核由該機構進行初步評估,並向財政部報告核定。 根據這些規定,該辦法確定了該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中菸酒公司和印刷廠主要職位的考核程序。具體的考核內容和獎懲規定可能需要參考該辦法的其他相關條文和細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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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