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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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理或暫以原職等遴用人員,以原職等參加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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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15條,具有相關資格的遴用人員可以暫時保持原有的職等,並以該職等參加考核。這意味著在該條規定下,遴用人員如果符合相關資格,可以在考核過程中仍保留原有的職等。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遴用人員在考核期間的穩定性和保障。 例子可能是一個財政部所屬的生產事業機構有一位暫時保持原職等的遴用人員,該人員在考核期間仍然保持原有的職等,並參加相關的考核活動。這能夠確保遴用人員在考核期間能夠繼續執行原有的職務,同時接受考核評估。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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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