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辦理考核人員,在考核進行中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14條,辦理考核人員在進行考核過程中必須嚴守秘密,並且不得有任何遺漏或錯誤的情況。如果有違反以上規定的情節,將依照情節的輕重程度予以相應的懲處。 依據台灣的法律系統,法律相關的解釋通常會以相關法規或裁判書作為參考,因此這個問題無法提供一個具體的答案,除非我們提供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的完整內容,才能進行逐條釋義並且提供相關的範例。
- 核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