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機構辦理考核,應組織考核委員會。各機構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遞送考核委員會初核,並經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人員應送考核委員會初核外,得逕由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
- 考核委員會之名稱、組成及運作方式等事項,由各機構本公平、公正原則定之。
- 考核委員會對考核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 考核委員會對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處分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