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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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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構辦理考,應組織考核委員會。各機構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遞送考核委員會初核,並經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但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人員應送考核委員會初核外,得逕由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
  2. 2.考核委員會之名稱、組成及運作方式等事項,由各機構本公平、公正原則定之。
  3. 3.考核委員會對考核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4. 4.考核委員會對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處分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得知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13條的內容。因此,對於該法條的釋義和範例,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答案。

  • 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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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13 條規定:「各機構辦理考核,應組織考核委員會。各機構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遞送考核委員會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