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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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構辦理考核,應組織考核委員會。各機構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遞送考核委員會初核,並經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人員應送考核委員會初核外,得逕由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
- 2.考核委員會之名稱、組成及運作方式等事項,由各機構本公平、公正原則定之。
- 3.考核委員會對考核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 4.考核委員會對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處分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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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得知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13條的內容。因此,對於該法條的釋義和範例,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答案。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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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