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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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構就其所屬人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處分人員,於服務機構核定後,得於收受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向服務機構申請複核;服務機構應於收受申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審復。受考人如仍有不服,得於收受複核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同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再複核,本部如認為原處分理由不充足時,應通知原處分機構撤銷原處分或另為處分,如認為原處分有理由時,應予駁回。
- 2.前項考核結果,年度考核及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之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各機構核定之日起執行。
- 3.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免職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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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找到了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12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第一項:各機構就其所屬人員的考核結果,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受考人。對於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處分的人員,該人員在機構核定後的三十日內,可以向機構提交詳細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複核;機構應在收到申請的次日起的三十日內進行適當的審復。如果受考人仍然不滿意,可以在收到複核通知書的次日起的三十日內,檢同證明文件,向財政部申請再複核。如果財政部認為原處分理由不充足,應通知原處分機構撤銷原處分或做出其他處分;如果財政部認為原處分有理由,則應予以駁回。 第二項:年度考核和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的結果,從次年度開始執行;一次記二大功之專案考核和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從各機構核定之日起執行。 第三項:對於考核結果應予免職的人員,在確定之日起執行免職,未確定之前應先行停職。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12條的具體範例。
- 核名詞
- 免職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撤銷名詞
- 駁回名詞
- 非名詞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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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