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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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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構就其所屬人員之考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處分人員,於服務機構核定後,得於收受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向服務機構申請複核;服務機構應於收受申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審復。受考人如仍有不服,得於收受複核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同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再複核,本部如認為原處分理由不充足時,應通知原處分機構撤銷原處分或另為處分,如認為原處分有理由時,應予駁回
  2. 2.前項考核結果,年度考核及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之專案考核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各機構核定之日起執行。
  3. 3.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免職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找到了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12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第一項:各機構就其所屬人員的考核結果,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受考人。對於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處分的人員,該人員在機構核定後的三十日內,可以向機構提交詳細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複核;機構應在收到申請的次日起的三十日內進行適當的審復。如果受考人仍然不滿意,可以在收到複核通知書的次日起的三十日內,檢同證明文件,向財政部申請再複核。如果財政部認為原處分理由不充足,應通知原處分機構撤銷原處分或做出其他處分;如果財政部認為原處分有理由,則應予以駁回。 第二項:年度考核和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的結果,從次年度開始執行;一次記二大功之專案考核和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從各機構核定之日起執行。 第三項:對於考核結果應予免職的人員,在確定之日起執行免職,未確定之前應先行停職。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12條的具體範例。

  • 名詞
  • 免職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撤銷名詞
  • 駁回名詞
  • 名詞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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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12 條規定:「各機構就其所屬人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處分人員,於服務機構核定後,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