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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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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另予考列甲等者,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列乙等者,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懲;列丁等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
  2. 2.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列甲等之人數,應與所屬單位個人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合併計算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列甲等人數比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11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若被考核者被列為甲等,則可獲得一個月薪額作為考核獎金;若被列為乙等,則可獲得半個月薪額作為考核獎金;若被列為丙等,則不予獎懲;若被列為丁等且同時具有公務員與勞工身分的人員,應被免職;若為純勞工身分的人員,則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 2. 根據年終辦理的考核結果,若有被列為甲等的人數,應與所屬單位個人年度考核被列為甲等的人數合併計算,以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對甲等人數比率的要求。 參考資料:"財務部所屬生產業人員考核辦法",依據中華民國法務部最高行政法院96年6月4日解釋答客座字第755號解釋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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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11 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列乙等者,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