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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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由各級主管人員,就所屬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嚴加考核,詳予記錄,就其優劣事蹟予以適當之獎懲,並作為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之依據。 二、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各機構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成績。 三、另予考核:指各機構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侍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留職停薪者,得不以連續為必要。 四、專案考核:指各機構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 2.另予考核於年終辦理之;因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核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
- 3.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政務人員轉任各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考核機構應向轉任人員原任職機關(構)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有關資料合併評定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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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4條的內容如下: 1. 該條規定了考核的區分,包括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另予考核和專案考核: - 平時考核是由各級主管人員根據所屬人員的平時工作、操行、學識和才能嚴加考核,並詳細記錄下來,作為年度考核和另予考核的依據。 - 年度考核是指在每年年終對各機構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的連續任職期間成績進行評估。 - 另予考核是指在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但已連續任職六個月的人員進行的考核。然而,對於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侍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留職停薪者而言,連續任職的要求可以不適用。 - 專案考核是指在平時有重大功過的情況下進行的隨時辦理的考核。 2. 另予考核將於年終進行,但對於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核年資無法併計的人員,則應隨時辦理。 3. 對於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政務人員轉任到該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的情況,其轉任年度未進行考績或核定的年資可以合併計算進行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考核機構應向轉任人員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和相關資料,並進行綜合評定成績。 參考資料: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 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
- 核名詞
- 記錄名詞
- 養育名詞
- 直系血親尊親屬名詞
- 免除名詞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資遣名詞
- 政務人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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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