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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由各級主管人員,就所屬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嚴加考核,詳予記錄,就其優劣事蹟予以適當之獎懲,並作為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之依據。 二、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各機構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成績。 三、另予考核:指各機構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侍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留職停薪者,得不以連續為必要。 四、專案考核:指各機構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2. 另予考核於年終辦理之;因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核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
  3. 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政務人員轉任各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考核機構應向轉任人員原任職機關(構)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有關資料合併評定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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