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平時考核之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及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及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同一年度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扺銷,並作為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之參考。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應列丁等。
- 2.各機構應視實際需要情形訂定平時考核獎懲基準,報本部備查。其記一大功、記一大過之基準至少應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四)對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業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構或事業人員聲譽。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事業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曠職(工)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
- 3.平時考核之獎懲,除依規定抵銷或免職、終止勞動契約外,曾記二大功人員,其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其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其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的規定,平時考核的獎懲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以及申誡、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相當於記功一次,記功三次相當於記一大功,申誡三次相當於記過一次,記過三次相當於記一大過。同一年度的平時考核獎懲可以相互抵銷,並作為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的參考。如果沒有獎懲抵銷,達到二大過的累積,應當列為丁等。 此外,各機構應根據實際需要情況訂定平時考核獎懲基準,並向財政部報備。在基準規定中,至少應包括以下情況,一次記一大功的情況有:(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情勢,取得具體效果。(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成功解決。(五)在惡劣環境下,盡職責,圓滿完成任務。 而一次記一大過的情況有:(一)處理業務時故意刁難或蓄意騷擾,損害機構或事業人員的聲譽。(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當,損害事業人員的聲譽,或者誣陷侮辱同事,並且有確實的證據。(三)故意曲解法令,導致人民權益受到重大損害。(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延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五)無故曠職(工)達到二天,或者在一年內累積曠職(工)達到五天。 平時考核的獎懲除了根據規定進行抵銷或者導致免職、終止勞動契約,記過人員年度考核或者另予考核不能列為乙等以下;記一大功人員年度考核或者另予考核不能列為丙等以下;記一大過人員年度考核或者另予考核不能列為乙等以上。 以上資料以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及相關法規為依據。
- 核名詞
- 懲處名詞
- 申誡名詞
- 證據名詞
- 故意名詞
- 法令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免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