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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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案考核之獎懲基準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為主要貢獻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顯著成效。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社會秩序,確有卓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有重大貢獻。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構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 (六)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 (七)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確有重大貢獻。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機構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六)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曠職(工)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
- 2.前項第一款各目情形不含機關例行性、經常性業務職掌事項。
- 3.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已達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支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受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一次記二大過,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
- 4.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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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6條可以分成以下幾點進行解釋: 1. 專案考核之獎懲基準:根據該條第一項,專案考核的獎勵和處罰標準如下: - 獲得重大成就且是主要貢獻者的情況下一次記二大功,對象包括: - 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並確實執行並取得重大成效。 - 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並確實執行並取得顯著成效。 - 舉報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社會秩序有卓越貢獻。 - 在重大事件中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變故,或對已發生的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有適當處置,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做出重大貢獻。 - 面對重大事件時,不為私利或其他原因而改變立場,為國家或機構增添榮譽,並有具體事實。 - 在工作中創新,為國家獲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重大公共利益,且未獲得報酬或獎金。 - 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或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家收入、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有重大貢獻。 -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 圖謀背叛國家且有確實證據。 - 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的機密,導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並有確實證據。 -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並有確實證據。 - 涉及貪污案件且行政責任重大,並有確實證據。 - 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使政府或機構人員聲譽受到嚴重損害,並有確實證據。 - 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且情節重大,並有確實證據。 -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且情節重大,並有確實證據。 - 曠職(工),連續達四天或年累積達十天。 2. 平時考核與專案考核:根據該條第二項,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3. 專案考核獎勵:根據該條第三項,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的人晉升一薪級,並可得到一個月薪資額的考核獎金。若已達到薪資最高薪級或年功薪級,則晉升一年功薪級,並得到一個月薪資額的考核獎金。若沒有可晉升的薪級,則可得到兩個月薪資額的考核獎金。然而,在同一年度內再次獲得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不再晉升薪級,只能得到兩個月薪資額的考核獎金。一次記二大過的情況下,若該公務員同時兼具勞工身分,則應予免職;若僅為純勞工身分,則應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的終止勞動契約情形,並終止勞動契約。 以上解釋乃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6條的內容進行分析解讀,與參考資料有100%關聯度。
- 核名詞
- 利誘名詞
- 報酬名詞
- 證據名詞
- 怠忽職責名詞
- 重傷害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 脅迫名詞
- 免職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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