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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案考之獎懲基準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為主要貢獻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顯著成效。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社會秩序,確有卓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有重大貢獻。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構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 (六)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 (七)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確有重大貢獻。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機構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六)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曠職(工)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
  2. 前項第一款各目情形不含機關例行性、經常性業務職掌事項。
  3. 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已達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支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受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一次記二大過,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
  4. 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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