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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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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構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2. 2.各機構人員於考核年度內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者,不列入前項各機構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如下: 一、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達二十一日以上者,該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二、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未達二十一日者,次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7條,各機構的年度考核結果應根據年度工作成績進行評分,並按照列入甲等人數的比率進行限制。具體來說: 1. 甲等:受考評人員被評定為甲等的人數,不得超過考核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 2. 乙等:受考評人員被評定為乙等的人數,不得超過考核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五。 3. 丙等:受考評人員被評定為丙等的人數,不得超過考核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四十五。 4. 丁等:受考評人員被評定為丁等的人數,不得超過考核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 根據該法條第2點規定,如果人員在考核年度內請「娩假」(產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而流產並請「流產假」,那麼這段時間內的考核結果不會被計算在列入甲等人數的計算中。而如果請假時間跨越了考核年度,則根據下列規定不予計算: - 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達二十一天或以上者,該年度的考核不列入計算。 - 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未達二十一天者,下一年度的考核不列入計算。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對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7條進行的釋義。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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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7 條規定:「各機構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