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次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 2.考核之細目,由各機構視職務性質之需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8條,該法規規定了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的分數標準。根據該條條文,年度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為甲、乙、丙、丁四等。具體分數標準如下: 1. 甲等:80分以上。 2. 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 3. 丙等:60分以上,不滿70分。 4. 丁等:不滿60分。 考核之細目則由各機構根據職務性質的需要來定。根據該條條文的規定,機構可以制定適合自身的考核項目和細則。例如,可以考核工作成果、專業能力、工作態度、團隊合作等方面的表現,以便對人員進行全面的評估和考核。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