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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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考核列甲等特殊條件及一般條件,由各機構依企業特性及經營管理需要訂定。
- 2.各機構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核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二、參加公務人員或本部各機構辦理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曠職(工)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其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或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各項假別日數。 六、經辦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或各機構聲譽,有具體事實。
- 3.各機構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減少或調整之工作時間。
- 4.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各機構人員在考核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核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事業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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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考核列甲等特殊條件及一般條件,由各機構依企業特性及經營管理需要訂定。這表示不同的機構可以根據自身的特點和需求,設定考核的標準和條件。 2. 各機構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核列甲等: -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 參加公務人員或本部各機構辦理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 -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 曠職(工)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 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其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或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各項假別日數。 - 經辦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或各機構聲譽,有具體事實。這意味著在考核期間有以上情事的人員將不符合列入甲等的條件。 3. 各機構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 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 - 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減少或調整之工作時間。這意味著這些特殊假別和調整工作時間不應影響考核等次的評定。 4.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各機構人員在考核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核列丁等: -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事業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這意味著具有以上情形的人員不符合列入丁等的條件。 這些釋義和例子是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最新的相關規定所得出的。
- 核名詞
- 懲戒名詞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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