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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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已達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支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薪額。 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已達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支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薪額。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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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10條,年度考核的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已達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支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薪額。 範例:假如某人在年度考核中獲得甲等評價且已達到本薪最高薪級,則該人可以晉升一級薪資並且獲得一個月薪資額的考核獎金。 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已達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支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薪額。 範例:假如某人在年度考核中獲得乙等評價且已達到本薪最高薪級,則該人可以晉升一級薪資並且獲得半個月薪資額的考核獎金。 三、丙等:保持原薪級。 範例:假如某人在年度考核中獲得丙等評價,則該人的薪資級別將保持不變。 四、丁等:若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則應予免職;若是純勞工身分者,則根據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進行解僱。 範例:若某人在年度考核中獲得丁等評價且為純勞工身分者,如果他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的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則應終止該勞動契約。 以上是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10條來進行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範例。
- 核名詞
- 免職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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