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之規定,如果一位受稽核者在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形中有任何缺失或需要改善的地方,他應該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的一個月內,按照本法的實施細則第三條和財政部指定的方式,向財政部提交改善報告。同樣地,受稽核者在根據前項規定提交改善報告後,應根據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的性質和程度,適時以書面形式報告改善情況。如果財政部認為有必要,他們可以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解釋、調整或進行必要的複審。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特定非公務機關能夠檢視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情形,並及時改善任何缺失或待改善的地方。根據本法的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需要向財政部提交改善報告,並在必要時進行相關解釋、調整或複審。這樣的要求有助於提高資通安全管理的水準,確保特定非公務機關能夠有效地保護其資訊資源免於遭受損害或濫用。 參考資料: - 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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