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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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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稽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及本部指定之方式,向本部提出改善報告。
  2. 2.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部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調整或進行必要之複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之規定,如果一位受稽核者在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形中有任何缺失或需要改善的地方,他應該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的一個月內,按照本法的實施細則第三條和財政部指定的方式,向財政部提交改善報告。同樣地,受稽核者在根據前項規定提交改善報告後,應根據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的性質和程度,適時以書面形式報告改善情況。如果財政部認為有必要,他們可以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解釋、調整或進行必要的複審。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特定非公務機關能夠檢視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情形,並及時改善任何缺失或待改善的地方。根據本法的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需要向財政部提交改善報告,並在必要時進行相關解釋、調整或複審。這樣的要求有助於提高資通安全管理的水準,確保特定非公務機關能夠有效地保護其資訊資源免於遭受損害或濫用。 參考資料: - 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1月1日)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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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