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財政部在完成稽核作業後的一個月內,應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給受稽核者。這意味著財政部要在稽核結束後的合理時間內向被稽核的機構提交稽核報告。 2. 第2項規定稽核結果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幾個要素:(1)稽核的範圍,也就是稽核所涵蓋的項目或區域;(2)缺失或待改善的事項,意思是在稽核中發現的問題或不足之處;(3)受稽核者未能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相關資料的情形和理由,這是指在稽核過程中,被稽核的機構未能提供必要的說明、合作或相關資料,需要在報告中詳細說明;(4)其他相關事項,可能包括稽核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重要資訊或建議。 3. 第3項規定在財政部完成稽核後,應在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前述的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財政部需要在每年的一月底前整理和匯總前一年度進行的稽核結果報告,並向主管機關提交報告供備查。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https://ws.moe.edu.tw/Download.ashx?u=C0996E0B5EB9D4C2CE24BBDDE783F3FB156D96B3AD962F0892380380920D1A5227C2D112C8C7D3C5762B45C9BED5313C3D8FAD51D8675688& 2. 行政院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修正草案):https://www.digital.gov.tw/images/epaper/1700142/epaper(1700142)_preview_page_9image1473702125732.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