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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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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應於稽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2. 2.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3. 3.本部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財政部在完成稽核作業後的一個月內,應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給受稽核者。這意味著財政部要在稽核結束後的合理時間內向被稽核的機構提交稽核報告。 2. 第2項規定稽核結果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幾個要素:(1)稽核的範圍,也就是稽核所涵蓋的項目或區域;(2)缺失或待改善的事項,意思是在稽核中發現的問題或不足之處;(3)受稽核者未能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相關資料的情形和理由,這是指在稽核過程中,被稽核的機構未能提供必要的說明、合作或相關資料,需要在報告中詳細說明;(4)其他相關事項,可能包括稽核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重要資訊或建議。 3. 第3項規定在財政部完成稽核後,應在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前述的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財政部需要在每年的一月底前整理和匯總前一年度進行的稽核結果報告,並向主管機關提交報告供備查。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https://ws.moe.edu.tw/Download.ashx?u=C0996E0B5EB9D4C2CE24BBDDE783F3FB156D96B3AD962F0892380380920D1A5227C2D112C8C7D3C5762B45C9BED5313C3D8FAD51D8675688& 2. 行政院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修正草案):https://www.digital.gov.tw/images/epaper/1700142/epaper(1700142)_preview_page_9image1473702125732.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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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9 條規定:「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