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針對問題內容進行解析如下: 第一項規定,根據第五條第一項的稽核需求,財政部應根據考量因素組成相應的稽核小組。 第二項規定,稽核小組的成員人數為三人至十二人,成員應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項規定,擔任稽核小組成員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主動迴避該次稽核: 1. 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受稽核者財產信託之受託人,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存在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利害關係。 2. 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在目前或過去兩年內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存在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關係。 3. 本人在目前或過去兩年內曾在與受稽核項目相關的機關(構)、事業或單位擔任職位,為受稽核者提供過相關的顧問輔導。 4. 其他情況足以認定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 第四項規定,財政部應與稽核小組成員進行書面約定,明確利益衝突的迴避事項和執行稽核的保密義務。 參考資料: - 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施行細則 - 相關法規及判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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