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前一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並以公文函送本部。
根據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4 條的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需要在每年二月底前提出前一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形,並以公文函件的形式送交財政部。具體的範例及相關參考資料暫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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