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 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拋棄或有退撫法第七十五條之法定事由,喪失其領受權,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 第一項遺族,事業人員生前以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者,從其遺囑。但其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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