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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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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應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2. 2.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拋棄或有退撫法第七十五條之法定事由,喪失其領受權,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3. 3.第一項遺族,事業人員生前以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者,從其遺囑。但其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5條: 1.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的遺族,其應核給金額應按照以下順序平均分配: - 首先是子女。 - 其次是父母。 - 接著是祖父母。 - 其次是孫子女。 - 最後是兄弟姊妹。 2. 如果同一順位的遺族有多人,他們應平均分配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如果有人因死亡、拋棄或符合退撫法第七十五條的法定事由而失去領受權,則由其他遺族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3. 如果事業人員在生前通過遺囑指定某些遺族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則依照遺囑執行。但是,未成年子女領受撫卹金的比率不得低於他們本來應該獲得的比率。 這些解釋是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5條的文字內容得出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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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5 條規定:「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