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5條: 1.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的遺族,其應核給金額應按照以下順序平均分配: - 首先是子女。 - 其次是父母。 - 接著是祖父母。 - 其次是孫子女。 - 最後是兄弟姊妹。 2. 如果同一順位的遺族有多人,他們應平均分配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如果有人因死亡、拋棄或符合退撫法第七十五條的法定事由而失去領受權,則由其他遺族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3. 如果事業人員在生前通過遺囑指定某些遺族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則依照遺囑執行。但是,未成年子女領受撫卹金的比率不得低於他們本來應該獲得的比率。 這些解釋是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5條的文字內容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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