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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各機構得視情形就應給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應給之喪葬費如有不足,代為辦理殮葬者得酌提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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