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各機構得視情形就應給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應給之喪葬費如有不足,代為辦理殮葬者得酌提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辦理之。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6條,當事業人員死亡時,如果沒有遺族或遺族因故不能親自負責殮葬,各機構可以依情況提供喪葬費用,並指定其他人代為殮葬。如果遺族因故不能親自負責殮葬,也應該提供喪葬費用,如果費用不足,代為辦理殮葬的人可以申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範例: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6條,如果一位事業人員在退休後去世,他沒有遺族或遺族因故不能到場辦理殮葬,根據情況,事業機構可以提供喪葬費用並指定其他人代為殮葬。另外,如果遺族因故不能到場辦理殮葬,應該提供喪葬費用,如果費用不足,代為辦理殮葬的人可以向事業機構申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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