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7條,該條款探討了生產事業機構資遣人員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生產事業機構可以在下列情形之一下,資遣其事業人員: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事業人員對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對於事業人員的資遣,機構應透過內部組成委員會的決議,並讓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資遣人員的資遣費則根據任職年資發給,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未滿一年則按比例計算,不滿一個月則以一個月計算,但資遣給與的總數不能超過四十五個基數。資遣費應在資遣生效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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