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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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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其事業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事業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2.各機構對於事業人員之資遣應經內部組成委員會決議,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3. 3.第一項資遣人員按其任職年資發給資遣費,任職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或任職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但資遣給與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4. 4.前項資遣費應於資遣生效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7條,該條款探討了生產事業機構資遣人員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生產事業機構可以在下列情形之一下,資遣其事業人員: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事業人員對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對於事業人員的資遣,機構應透過內部組成委員會的決議,並讓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資遣人員的資遣費則根據任職年資發給,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未滿一年則按比例計算,不滿一個月則以一個月計算,但資遣給與的總數不能超過四十五個基數。資遣費應在資遣生效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 資遣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資遣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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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其事業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因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