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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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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構依前條規定資遣事業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任職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任職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任職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2.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事業人員時,應發給預告期間之薪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8條規定了生產事業機構遣散員工時的預告期間和相關薪給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不同在職時間的員工在遭遣散時,應提前一定天數進行預告。具體而言: 1. 任職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的員工,應在遣散前十日提前進行預告。 2. 任職一年以上三年未滿的員工,應在遣散前二十日提前進行預告。 3. 任職三年以上的員工,應在遣散前三十日提前進行預告。 如果雇主未按照上述規定提前預告員工,則應支付預告期間內應發的薪給。 參考資料: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節本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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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8 條規定:「各機構依前條規定資遣事業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任職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