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8條規定了生產事業機構遣散員工時的預告期間和相關薪給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不同在職時間的員工在遭遣散時,應提前一定天數進行預告。具體而言: 1. 任職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的員工,應在遣散前十日提前進行預告。 2. 任職一年以上三年未滿的員工,應在遣散前二十日提前進行預告。 3. 任職三年以上的員工,應在遣散前三十日提前進行預告。 如果雇主未按照上述規定提前預告員工,則應支付預告期間內應發的薪給。 參考資料: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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