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9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當事業人員因配合機構進行精簡而退休或資遣時,可獲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的慰助金,包括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的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的一個月預告工資。而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慰助金將減少一個月薪給,但提前退休的情況下,慰助金的計算則會按照提前退休的月數進行發放。該條規定也明確規定了如果已達退休日前六個月,則加發的慰助金應根據提前退休的月數計算。根據規定,提前退休不足一個月的情況不予計算,且不得加發一個月預告工資。此外,如果機構進行人力更新而將即將退休的人員列為專案精簡對象,則不得享受加發慰助金的待遇。加發慰助金的經費由每個機構的用人費總額內支給。 2. 第二項解釋了慰助金的計算基準,指的是每月支領的單一薪資(不包括津貼、加給和獎金)。 3.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已經依法令進行過退休、資遣或離職並且已經獲得過加發給與的人員,不再適用第一項加發慰助金的規定。 4. 第四項解釋了當事人在資遣或退休生效後六個月內再次擔任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列職務之一並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情況下,應由再任機關(構)或學校追繳六個月內再任月數的慰助金。如果再任的日數不滿一個月,則按照一個月計算;如果超過一個月,則不計算畸零日數,並且需要返還給原服務機構或本部。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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