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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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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人員因配合機構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已達屆退日前六個月者,加發之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計算發給,其提前月數之計算,以其屆退日往前逆算,每提前一個月退休者,加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提前月數未滿一個月者不計,且不得加發一個月預告工資,各機構如以人力更新為原因辦理專案精簡,即將屆齡退休人員已達屆退日前六個月者,不得列為專案精簡對象。加發之經費由各機構用人費總額內支給。
  2. 2.前項慰助金(不含預告工資)之計支基準,指每月支領之單一薪給(不含津貼、加給及獎金)。
  3. 3.曾依法令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並支領加發給與之事業人員,不再適用第一項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4. 4.第一項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六個月內再任月數之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逾一個月以上者,畸零日數不計,並繳回原服務機構或本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9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當事業人員因配合機構進行精簡而退休或資遣時,可獲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的慰助金,包括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的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的一個月預告工資。而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慰助金將減少一個月薪給,但提前退休的情況下,慰助金的計算則會按照提前退休的月數進行發放。該條規定也明確規定了如果已達退休日前六個月,則加發的慰助金應根據提前退休的月數計算。根據規定,提前退休不足一個月的情況不予計算,且不得加發一個月預告工資。此外,如果機構進行人力更新而將即將退休的人員列為專案精簡對象,則不得享受加發慰助金的待遇。加發慰助金的經費由每個機構的用人費總額內支給。 2. 第二項解釋了慰助金的計算基準,指的是每月支領的單一薪資(不包括津貼、加給和獎金)。 3.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已經依法令進行過退休、資遣或離職並且已經獲得過加發給與的人員,不再適用第一項加發慰助金的規定。 4. 第四項解釋了當事人在資遣或退休生效後六個月內再次擔任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列職務之一並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情況下,應由再任機關(構)或學校追繳六個月內再任月數的慰助金。如果再任的日數不滿一個月,則按照一個月計算;如果超過一個月,則不計算畸零日數,並且需要返還給原服務機構或本部。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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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9 條規定:「事業人員因配合機構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選擇依勞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