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4 條包含以下內容: 1.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於因公或職業災害而死亡的事業人員,應給予四十個基數的死亡補償,以及五個基數的喪葬費。 例子:如果一位事業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並導致死亡,根據這項法規,該人員的家屬將獲得四十個基數的死亡補償金以及五個基數的喪葬費用。 2. 如果根據前項的規定,所給予的四十個基數死亡補償金低於根據其他規定計算的撫卹金金額,則根據其他規定給予較高金額的撫卹金。 例子:假設根據撫卹法的規定,該位事業人員家屬有資格獲得比四十個基數更高的撫卹金金額,那麼根據這項辦法的規定,該家屬將獲得較高金額的撫卹金,而不是僅給予四十個基數的死亡補償金。 3.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發給的死亡補償和喪葬費不得與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的死亡給付相抵銷。但如果有其他由機構負擔保險費的給付,則可以與之抵銷。 例子:如果該位事業人員也參加了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那麼根據這項辦法的規定,該人員的家屬將獲得獨立的死亡補償和喪葬費,而不會與其他保險的死亡給付金額重疊。然而,如果該機構為該人員提供了其他由保險負擔的給付,那麼這些給付金額可以與該辦法所給予的死亡補償和喪葬費抵銷。 參考資料: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8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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