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發給一次撫卹金,其基準比照第七條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3條,當事業人員在職期間發生病故或意外死亡時,應根據該條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其基準是按照第七條退休金的給與基準進行支付,其中包含五個基數的喪葬費用。而如果該人員在職期間未滿三年,則以滿三年計算。具體的相關範例,可參照該條法條內容及相關的法律文件或相關案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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