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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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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發給一次撫卹金,其基準比照第七條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3條,當事業人員在職期間發生病故或意外死亡時,應根據該條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其基準是按照第七條退休金的給與基準進行支付,其中包含五個基數的喪葬費用。而如果該人員在職期間未滿三年,則以滿三年計算。具體的相關範例,可參照該條法條內容及相關的法律文件或相關案例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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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3 條規定:「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發給一次撫卹金,其基準比照第七條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