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2條的規定,事業人員在下列情形下,其遺族有資格獲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1. 病故或意外死亡。 2. 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 而自殺死亡的情況則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來認定,但如果因犯罪而自殺,且在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的人,則不予撫卹。 對於第一款第二項所定的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指的是在以下情況下死亡,且其死因與該情況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1. 在執行搶救災害、艱困任務或與戰爭相關的任務時,面臨高度死亡可能性的危險事故,但仍勇於執行任務,導致死亡。 2. 在辦公場所或執行公務時發生意外、遭遇暴力事件、罹患疾病而導致死亡。 3. 在辦公場所或執行公務時突發疾病而導致死亡。 4. 因以下情況之一導致死亡: a. 在執行上述任務的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b. 在執行上述任務的往返途中突發疾病,或在執行其他任務的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c. 在執行任務前必要的準備或事後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突發疾病。 5. 因長時間努力工作、過度勞累而導致死亡。 6. 因罹患職業病而導致死亡。 7. 其他依法令規定屬於因公或職業災害而導致死亡的情況。 根據第四項的規定,如果因事業人員的嚴重交通違規行為導致意外事故而死亡,則按照意外死亡的方式進行撫卹。 關於第三項各款的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事由以及其因果關係的認定、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的突發疾病,以及第五款所定的長時間努力工作、過度勞累以致死亡的情況的認定,各機構在審查時應按照第十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2條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修正條文草案,41屆行政院第19次定期會議資料,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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