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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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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其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
  2. 2.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3. 3.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指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罹患職業病以致死亡。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
  4. 4.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5. 5.第三項各款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認定,各機構審認時,比照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2條的規定,事業人員在下列情形下,其遺族有資格獲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1. 病故或意外死亡。 2. 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 而自殺死亡的情況則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來認定,但如果因犯罪而自殺,且在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的人,則不予撫卹。 對於第一款第二項所定的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指的是在以下情況下死亡,且其死因與該情況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1. 在執行搶救災害、艱困任務或與戰爭相關的任務時,面臨高度死亡可能性的危險事故,但仍勇於執行任務,導致死亡。 2. 在辦公場所或執行公務時發生意外、遭遇暴力事件、罹患疾病而導致死亡。 3. 在辦公場所或執行公務時突發疾病而導致死亡。 4. 因以下情況之一導致死亡: a. 在執行上述任務的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b. 在執行上述任務的往返途中突發疾病,或在執行其他任務的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c. 在執行任務前必要的準備或事後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突發疾病。 5. 因長時間努力工作、過度勞累而導致死亡。 6. 因罹患職業病而導致死亡。 7. 其他依法令規定屬於因公或職業災害而導致死亡的情況。 根據第四項的規定,如果因事業人員的嚴重交通違規行為導致意外事故而死亡,則按照意外死亡的方式進行撫卹。 關於第三項各款的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事由以及其因果關係的認定、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的突發疾病,以及第五款所定的長時間努力工作、過度勞累以致死亡的情況的認定,各機構在審查時應按照第十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2條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修正條文草案,41屆行政院第19次定期會議資料,2017年11月29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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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2 條規定:「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其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公或職業災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