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0條,我們可以逐條釋義如下: 1. 前條第一項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 這裡指的是在執行職務時遭受到意外危險事故、暴力事件、職業病等導致受傷或生病的情況。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的定義,職業病是在特定職業環境下工作而導致的疾病。這些疾病可能是由於長時間處於特定工作環境中所引發的。 2. 前項各款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 當遇到有關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有疑義時,各機構應組成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參考相關法規進行審查,或送相關機關認定。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退撫法》和《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相關規定,當有關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有疑義時,可以參考這些法規進行審查,或者可以請相關機關進行認定。 3.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 各機構在審認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的猝發疾病或第五款所定的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時,可以參考銓敘部所定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銓敘部所定的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可以提供各機構在審查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個案時的參考。 以上就是對於《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0條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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