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9條,該條法規主要涉及以下兩個項目: 1.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了退休限制。根據這個規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致使身心受損或障礙的人員,即使不符合任職滿五年的要求,也可以進行命令退休。 2. 前項所提到的人員退休金加給規定。根據該條款,上述人員可以獲得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對於任職未滿五年的人員,加給金額以滿五年的退休金計算。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因工傷或職業災害而受傷或殘障的人員的權益,並給予他們在退休時額外的福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