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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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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一項
人員受監護或
輔助宣告
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滿五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
退休金
加給百分之二十,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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