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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六條第一項人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滿五年之限制。
  2. 前項人員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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